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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国际化战略和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,努力提高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,鼓励更多本科生参与海外经历学习,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 才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。

 第三条 williamhill官方网站海外学习经历项目按照项目来源,分为国家公派留学项目、校际交流项目、自费留学项目;按照项目期限, 分为长期交流项目(三个月及以上和短期交流项目(三个月以下)。

 第四条 选派标准

(一)品德优良,遵纪守法,无违规违纪记录;

(二)学习刻苦,成绩优良;

(三)身心健康,能适应海外学习生活;

(四)符合海外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。

第五条 选派程序

 (一学校签署的交流项目,由学校发布项目选派通知,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项目申请表,经学院审核后,长期交流项目送本科生院,短期交流项目报送学生工作部。本科生院、学生工作部根据项目具体要求,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以学生学习成绩、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等为依据, 择优确定初选名单,经国际事务部与接收高校落实后,公示最终派出名单。派出学生按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派出手续,并参加行前培训。

 (二)学院签署的交流项目,由学院负责选派交流学生,选拔结果按项目类型报送本科生院、学生工作部备案后,办理派出手续,并进行行前培训。

 (三)学生个人联系的自费留学项目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学习计划,经学院审核同意,按项目类型报送本科生院、学生工作部备案后,办理派出手续,并进行行前培训。

 第六条 选课及学分认定

 (一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须在派出前结合我校和交流学校的培养方案,填写《williamhill官方网站本科学生海外学习计划表》,由所在学院审核备案。

 (二学生到交流学校确定最终选课结果后,应及时与学籍所在学院联系,并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初步学分认定方案。

 (三)学生在外交流所修课程由对方学校出具正式成绩单、学习证明等。交流学习结束后,学生提交《williamhill官方网站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学分认定申请表》、交流期间成绩单、课程描述、交流总结等,由所在学院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和海外学习成绩,在该学期内及时完成学分认定,确定是否需要补修或者重修相关课程,并明确告知学生本人。

 (四学生在参与校内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时,按照其在williamhill官方网站期间所修课程成绩进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。对于在外交流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,学校将予以奖励。

   第七条 学生管理

 (一学生在外交流期间,应认真学习、全面发展,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,尊重当地风俗习惯,遵守交流学校规章制度。如有违法违纪行为,由学生个人承担相应责任。返校后学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意见,依据williamhill官方网站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。

 (二学生在海外交流期间,须注意人身安全,并保持与学籍所在学院联系,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,及时解决在外交流期间出现的问题。

 (三交流学习结束后,学生须按时返校报到。如确需缩短或延长海外学习时间,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,根据项目要求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
 第八条 参加海外交流学习的费用管理

 (一)在海外交流期间,学生需向williamhill官方网站缴纳注册学费,学分学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(二学生应按照海外交流学校的要求购买相应保险,海外交流期间医药费自理。海外交流所需其他费用按项目要求执行。

 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资助经费和奖学金,鼓励和资助在校学生赴海外学习交流。学生海外学习经历专项资助经费、海外学习奖学金发放使用依据《williamhill官方网站学生海外经历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执行。

 第十条 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,参加国家公派留学项目、校际交流项目原则上各仅限一次。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次数不限,但最多只享受一次学生海外经历专项经费资助。

 第十一条 为做好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和服务工作,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应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、协同工作。国际事务部负责拓展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并办理相关手续,本科生院负责长期交流项目学生的选拔及教学管理工作,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管理和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。学院交流项目由学院具体负责。

 第十二条 学院应鼓励学生参与海外经历项目学习,负责组织各类交流项目的报名、资格审核,加强对学生的派出指导和课程修读指导;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学生在外学习生活动态,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保持沟通,做好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管理和服务工作;学生返校后,及时对学生海外学习的学分进行认定。学院应结合实际制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,报本科生院备案,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。

 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williamhill官方网站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》山大教字〔20152同时废止。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 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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